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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小学教育专业全科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2017-03-02 10:49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关于印发《小学教育专业全科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为切实做好小学教育专业全科教师的培养和管理工作,确保全科教师培养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教师〔2015〕8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小学教育专业全科教师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小学教育专业全科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5月25日
 
 
 
 
 
 
 
附  件
 
小学教育专业全科教师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教师〔2015〕881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学教育专业全科教师培养方案(试行)>和<河南省小学教育专业全科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培养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2016〕21号)以及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小学教育(全科教师)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28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小学教育专业全科教师(以下简称“全科教师”)的培养和管理工作,确保全科教师培养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招生管理
    (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和有关培养高校要广泛开展招生政策的宣传工作,并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办等部门认真做好录取结果的确认、定向就业协议签订和相关报送工作。
    (二)各级招生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关于招生工作的总体要求,认真做好全科教师的招生信息发布、志愿填报、录取审批和审核等工作。
    (三)各有关培养高校必须在招生计划内招录参加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达到规定录取分数线的考生。
    (四)各有关培养高校在确定本校全科教师录取的录取信息后,提前在统一印制的定向就业意向书上签字盖章,并与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考生。考生入学报到时必须凭录取通知书和定向就业意向书方可办理有关入学手续。
    二、在校培养管理
    (一)签订协议
    各有关培养高校负责在全科定向免费师范生(培养期间简称“全科师范生”)报到入学三个月内,组织学生与协议地和所培养高校签订正式的定向就业协议书,承诺毕业后到协议地乡村教学点服务6年。
    (二)培养费用
    全科师范生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即:被录取的全科师范生学习期间免除学费、住宿费,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承担。同时,同等享受其他全日制在校生的各种政策。
    (三)准入管理
有关培养高校在全科师范生入校后如出现名额空缺,可允许非师范专业或师范专业的优秀学生在自愿的基础上在限额内按规定转为小学教育(全科教师)专业。
    (四)退出管理
    1、全科师范生入校后,因本人原因,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定向就业协议,视为放弃当年全科师范生资格。
    2、全科师范生入校后,存在品质、学业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培养院校负责按有关规定处理,有权终止协议并收回相关的培养费用。
    (五)学习管理
    全科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各有关培养高校要执行全科教师培养等相关政策。
    1、全科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本科层次的学生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专科层次的学生不得报考专升本。
    2、全科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本科四年、专科三年)完成相应的学业,按规定取得毕业资格(本免费培养计划特指有毕业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本科生还需有学位证书,下同);因个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毕业资格的全科师范生,延期学习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通过延期学习仍未能取得毕业资格的,培养院校有权终止协议,并按协议规    定收回已享受的相关减免费用。
    三、就业管理
    (一)定编定岗
    全科师范生毕业后,按照签署的定向就业协议,于当年8月1日前,持就业报到证到协议地报到。各设岗县(市)要按照协议规定提供岗位,并及时为其办理录用、入编等相关手续(不参加招教考试),履行协议规定,确保到乡村教学点任教,确保有编有岗。具体入编定岗程序为:首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接收并提出意见,然后会同县级财政、人社、编制等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按协议规定为其办理事业单位人员录用、编制、工资等手续,同时将其工资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
    (二)履约管理
    服务期内的全科教师不在协议地从事教育工作的,须按协议规定向协议地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50%违约金,超过缴纳时限,还须支付滞纳金;不能完成规定服务年限的,根据协议规定须按不足服务年限折算,向协议地退还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50%违约金。同时将违约事实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具体办法按培养协议执行。小学全科教师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服务期内的小学全科教师经当地教育等部门批准可在县域内乡镇以下(不含乡镇)农村小学、教学点之间流动。
    四、服务期管理
    (一)全科教师在服务期间,协议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和有关培养高校积极沟通,加强对全科教师的管理和指导工作,精心为全科教师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以保障全科教师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协议地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鼓励全科教师报考在职研究生,提高他们的教育教学素养,为他们在各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三)协议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全科教师专业成长的支持,服务期间可以在县域内教学点交流,在评优、评先、职称评聘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考虑和支持。
    (四)全科教师服务期满后,协议地教育行政部门在积极鼓励他们扎根农村一线小学工作的基础上,如县镇和乡村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调动考核合格、工作优秀的小学全科教师。
    五、其他
    各有关培养高校,参考本管理办法,根据各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全科教师管理细则,切实把全科教师的培养与管理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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