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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2016-09-29 07:44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2015-07-15 17:20:04来源: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教基〔2011〕16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城乡规划局:
  现将《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发改委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为加强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城乡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建设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新建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的基本标准。现有学校办学条件尚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完善办学条件,逐步达到标准。
  二、设置与规划
  1、义务教育学校设置应本着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原则,与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和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相结合,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科学合理的设置学校,满足学校未来发展和教育教学需要,使其具有适宜的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2、农村地区原则上每0.5万人以上设置一所完全小学,每2-3万人设置一所初中,偏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和一年级适龄儿童不足30人的地区必要时可设置教学点,乡(镇)中心小学应逐步建成寄宿制小学。农村初中原则上设置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并满足学生寄宿的需求。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应视区域人口密度合理设置服务半径,保证适龄少年儿童就近入学,并充分考虑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等因素。
  3、原则上,农村完全小学每年级为1-4班,城镇完全小学每年级为2-6班,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每年级为4-12班,班额不超过5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每年级为2-4班。
  4、新建学校应选在人口密度较大、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易发地区、水坝泄洪区、河流行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远离物理、化学的污染源、架空高压输电线和高压电缆。学校不应与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燃气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处理场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毗邻。
  5、校园的总体规划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6、校园总平面设计应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做到布局合理,区域分明,互不干扰。
  7、校园建筑布局应合理、集中、紧凑,建筑形式、建筑风格、室内布局等应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学校应结合建筑景观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做好校园绿化、美化和人文环境建设,形成优美和谐、特色鲜明的校园环境,充分发挥环境的育人作用。
  8、学校建设用地由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等组成。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生源变化趋势,按照科学合理、节约用地、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城市、县镇新建小学、初中生均用地面积按照《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标准执行,农村新建小学、初中生均用地面积按《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8]109号)执行。
  建筑用地应满足相应学校规模所建教学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等建筑所需用地。体育用地应满足相应学校所需田径、篮(排)球、乒乓球、体育器械等运动场地,以及课间操和课外活动场地所需用地。绿化用地应包括集中绿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等,是美化校园、教学实践和课外活动的重要场所。
  9、学校应有砖混围墙或铁质栅栏,砖混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配备铁质校门。主要出入口不得紧靠交通主干道,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施划人行横道线,并设置警示标志。
  三、校舍建设
  1、学校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等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按照《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8]109号)等标准执行。学校建筑抗震设防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2、学校校舍由教学用房(含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1)教学用房(含教学辅助用房)包括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和公共教学用房等。完全小学应至少设置普通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科学教室、计算机教室、多功能教室、图书室、体育器材室。初中应至少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技术教室、计算机教室、多功能教室、图书室、体育器材室、心理咨询室。
  (2)办公用房应包括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文印档案室、广播社团办公室、卫生保健室、总务后勤用房等。
  (3)生活用房包括食堂、教工宿舍、传达值宿室、教工厕所与学生厕所、开水房等用房。寄宿制学校应根据学生住宿人数配置学生宿舍,并相应增加食堂、浴室和教工宿舍等相关生活用房。
  3、学校生均建筑面积符合国家建设标准的规定。寄宿制学校应增加相应的学生宿舍和食堂建筑面积,其中农村全寄宿制小学、初中生均建筑面积应分别不低于13.13平方米、15.31平方米。
  4、普通教室使用面积和人均使用面积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教室采光玻地比不得低于1:6,课桌面和黑板照度分别不低于150Lx和200Lx并分布均匀。教室地面硬化防滑,课桌椅、黑板、微小气候等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规定的要求。
  5、单独设置的学生和教工厕所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硬化防滑,有防雨设施。教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女生应按不超过15人设一个坑位;男生应按不超过30人设一个坑位,按不超过40人设1米长的小便槽。
  6、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的人均使用面积,小学不低于3.0平方米,初中不低于3.3平方米,保证学生一人一床,上铺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学生食堂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
  四、仪器、设备和场地
  1、小学生均图书不低于20册,初中生均图书不低于30册。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l%。配有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资料、工具书、报刊、音像资料、电子图书等。
  2、农村单轨制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应达到《河南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所规定的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第二种配备方案,农村其他小学和城镇小学均应达到第一种配备方案。初中理科仪器配备达到《河南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所规定的初级中学理科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第一种配备方案。音乐、美术器材的配备不低于教育部规定的I类标准。体育器材配备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要求。
  3、学校应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配备信息技术设备和其他现代教育技术装备,逐步实现“班班通”,满足师生教学和学习需要。计算机教室应按最大班额配备,确保学生上课每人1机。农村学校应按照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要求配备远程教育工程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4、小学有200米以上环形跑道(包括60米直跑道);初中有300米以上环形跑道(包括100米直跑道)。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及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五、教师队伍
  1、县级政府应足额使用省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及时补充缺编教师。公办学校应按照中小学教职工标准配备各学科教师。寄宿制学校还应配备生活辅导员和心理教师并纳入教职工编制管理。民办学校教职工的配备,可参照公办中小学的标准执行。
  2、学校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100%,各学科教师齐全,年龄、职称、性别等结构合理。新补充教师,小学一般应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初中一般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建立教师专业发展机制,教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3、校长必须具有规定的合格学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及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并经过培训,持有任职资格证书。
  4、教师应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教书育人,钻研业务,因材施教,平等公正的对待每一位学生。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六、学校管理
  1、学校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南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2、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并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不少于1小时。
  3、学校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能有效的实施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完善民主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
  4、学校应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定期组织学生进行体育达标考核和健康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5、学校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七、教育经费
  1、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得到落实。教师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中小学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教师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得到落实,工作和生活条件不断改善。
  2、县级政府按规定标准及时拨付学校公用经费,保障学校正常运转与发展。教师进修、培训经费按有关规定予以落实。
  3、学校改建扩建和校舍维护改造所需资金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计划,学校不得举债建设。
  八、附则
  1、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普通初级中学、完全小学(含民办)。非完全小学(教学点)办学条件基本标准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等参照此标准制定。
  2、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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